郑州财经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郑州财经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郑州财经学院新生报到须知》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名单交付学生处,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郑州财经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管理办法》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电子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参照第六条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由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学生处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查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生因体检和治疗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等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七条 新生参军入伍者,在服役期间可按国家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入伍新生被批准入伍后,需将《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交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加盖公章,由县级征兵办负责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我校招生办公室,由我校招生办公室将《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公章寄送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一份。退役后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我校新生入学期间,持当年录取通知书,退伍证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也不具有在校生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应在各自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不得超过一个月。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要及时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并交纳学费注册学籍。
第十一条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的,应事先向其所在二级学院请假,并以学生请假的信函及证明等原件作为暂缓注册的依据,报学生处审核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不超过一个月。请假手续,必须于开学后一周内履行完毕。
第十三条 确因家庭困难或其他原因暂不能交纳费用、无法注册的学生,须提出书面申请,凭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核实后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手续后方可注册。逾期两周无故不缴纳有关费用的,不予注册,按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退学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二)未缴学费且未按规定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超过规定注册时间的学生;
(三)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学生。
第十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注册。
(一)拟做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的学生;
(二)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离校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确实无力缴纳学费且未办理完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的学生;
(四)每学期开学时,因特殊原因请假,没有到校的学生:
1.本人患病,不能按期报到(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2.直系亲属病危、病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
3.因不可抗拒原因而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部门证明)。
第十六条 注册时,学生将本人学生证交所在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统一组织注册,并将学生的注册情况及本学院请假者的相关证明材料汇总一并送交学生处。
第十七条 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学生注册前应交清学费及其它应交费用,注册时须出具缴费收据。确因家庭困难或其他原因暂不能交纳有关费用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办理缓交手续后方可注册。逾期两周无故不缴纳有关费用的,不予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注册后,由学生处学籍科汇总学生报到、注册情况。对未如期报到及注册的学生,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学籍电子注册
第十九条 入学电子注册。
(一)入学电子注册是对新生入学资格的认定。入学电子注册对象是指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经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核准予以正式录取并经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报教育部审核备案的新生。
(二)新生入学电子注册的依据是教育部学籍学历平台上公布的学校年度录取名单。
(三)新生报到后,学校按国家、省市及学校的相关要求,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合格的学生按规定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对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注册数据中予以标注。
(四)学校各二级学院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宣传、入学资格复查等工作。在新生报到、学生档案审核等环节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学校,按规定处理。
(五)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在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开学后3个月内完成。新生在学籍电子注册时,应当以学信网录取信息为准,认真核对考生号、身份证号、专业名称、班号、学号、姓名、性别、民族、政治面貌、出生日期等个人基本信息。经学生本人签名确认、学院签章、学校审核无误后予以注册学籍。电子注册完成后,新生应及时登录学信网核查学籍电子注册信息。
第二十条 学年电子注册。
(一)学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是学生完成学业获得学历证书及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依据。在进行学生学籍电子注册时,应当认真核对考生号、学号、姓名、性别、民族、政治面貌、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专业代码、专业名称、系所函、班号、录取类型、学制、层次(本科、专科等)、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等)、入学日期、预计毕业日期等学籍信息。
(二)各二级学院在每学年学籍注册前,认真组织核对每位在校生的学籍状态、学籍基本信息。对学籍状态、学籍信息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汇总上报并办理相关学籍异动程序,确保学信网中每个学生的学籍状态客观、真实。
(三)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身份信息的,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公安机关出具变更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合法性证明,经学校审核确认后更改。学生申请修改或变更的信息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学籍处理(标注),须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四)学生在校期间,在填写《入学登记表》《学籍表》《学年鉴定表》《毕业生登记表》及办理学生证等证件时,所填个人信息必须与学籍电子注册信息一致。
第四章 学制与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一条 本科各专业学制为4年,专科各专业学制为3年,专升本各专业学制为2年,学生修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的方可毕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不含应征入伍时间)。最长学习年限自学生入校之日起计算,本科为7年,专科为5年,专升本为4年。
因创业休学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方可。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可参见《郑州财经学院考试管理办法》文件要求,依据第三章内容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郑州财经学院学生量化积分实施方案》和《郑州财经学院学生思想品德考核评价办法》的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郑州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不得获取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已经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给予撤销、收回、公告无效等处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郑州财经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学生处根据转专业审批表报教育厅备案并在教育部学籍平台进行转专业标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转入专业层次与录取专业层次不同、转入专业批次与录取专业批次不同。
(二)艺术类学生不得转入非本专业录取艺术类型的专业。
(三)专科二年级以上、本科三年级以上的学生。
(四)专升本、对口招生批次录取的学生。
(五)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六)在违纪处分期内的学生。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及专业设置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由生源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的。
(五)高职高专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对口升学等批次录取的。
(六)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二十八条 转学具体程序依照《郑州财经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招生办公室应当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完成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任务,修满学分方可毕业。转入学院应根据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将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获得的学分及成绩与转入专业要求修读课程的学分及成绩进行兑换,兑换情况需报教务处审核。兑换时应根据该门课程的内容、标准及学分数,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不能兑换的课程成绩及学分则作为任意选修课学分计入学生的成绩档案。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休学时间以一学年为单位。因病或创业的,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休学时间本科累计不得超过三年,专科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次数最多为两次。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且具有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的,经校医核实必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超过两个月的。
(二)因自主创业不在校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所在二级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一)持相关证件及休学材料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报学生处审核,领取《休学申请表》,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持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办理完手续后一周内离校。休学期间不得参加教学活动,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因病休学,其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原则上应于开学两周内持有关证件、证明等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持有关证件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并报学生处审核,领取《复学申请表》。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康复诊断证明,并经校医核查合格者,方可复学。
(三)经批准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的,可酌情编入相近专业学习。休学学生复学时,按照其就读专业、年级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有关费用。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及学籍。
(五)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重新参加高考,否则取消其复学资格。
(六)休学期满,两周内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六条 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的规定补考。对照人才培养方案,对不及格课程门数/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一定数量者,给予学业预警。
第三十八条 根据学生学习行为或结果对完成学习任务,达到学习目标所产生影响的严重程度,学业预警分为四个等级,预警程度由低到高依次为:四级预警(蓝色)、三级预警(黄色)、二级预警(橙色)、一级预警(红色)。
第三十九条 对于必选(修)课累计未完成学分数>35或课程考核累计10门及以上不及格(含补考、缓考)的学生,暂缓修读当学期的必选(修)课程,学生原则上只能修读之前未通过考核的必选(修)课程,待累计未完成学分数≤35学分或不及格课程门数<10门时方能修读新的必选(修)课程。
第四十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均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教学实践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三)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退学处理:
(一)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仍未完成学业的。
(二)在校期间累计未完成学分数≥50或课程考核累计15门及以上不及格(含补考、缓考)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期开学两周内仍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末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需要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应当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填写退学处理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学生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经校长办公会决定予以退学的学生,由二级学院将退学告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应当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书面申请,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十四条 做退学处理的学生自退学决定书生效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且不得申请复学。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六条 做退学处理的学生若再次考入我校,原来所修课程学分,经新录取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认定后继续有效。
第九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四十七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修满本专业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为其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依照学士学位有关规定,学校为其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的学分,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因未达到毕业要求而结业离校的应届毕业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返校重修,所修学分(或合格课程门数)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毕业要求后,由学校颁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申请重修或重修考核后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
按结业处理的学生再次考入我校,原来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经新录取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认定后继续有效。
第四十九条 凡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学年的退学学生,学校为其颁发肄业证书并保留学业成绩;在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的学生、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为其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书。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公告证书无效,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以后, 发现学生在注销学籍以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毕业证书、结业证书。
(一)违反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二)违反学校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毕业证书、结业证书。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未取得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五十一条 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且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为其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不予补发、换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办理相关手续并出具毕业证明书、结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学历证书即时电子注册
第五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四条 学历证书即时电子注册。
(一)未经电子注册的毕(结)业证书,国家不予承认。
(二)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必须与教育部学籍学历平台在校生数据一致。学历证书照片必须与学历电子注册照片保持一致。学生毕业照片与录取照片、入学照片、居民身份证证照片进行人像比对,对人像比对不一致的按规定进行身份复核。
(三)每年7月1日前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进行应届毕业生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四)学历证书注册信息进入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档
案库。
(五)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将不再变更证
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
第五十五条 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
(一)电子图像信息采集工作,按上级有关规定由教育部指定机构完成。
(二)教育部指定机构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校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不进行照片翻拍。
(三)因学生个人原因未采集图像信息而影响学历证书领取,由学生自己负责。
(四)学籍、学历查询、电子图像信息核对、学历在线认证等网址:http://www.chsi.com.cn。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